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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编号:
111423LL00100/2020-03871
著录日期:
2020-10-03
标  题: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孝义市2020年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孝政办发〔2020〕49号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孝义市2020年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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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孝义市2020年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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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孝义市2020年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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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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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2020年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农业生产托管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的通知》(晋农办经发〔2020〕19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小农户。要把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始终坚持带动而不是代替农户发展的原则,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兼顾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二)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要把破解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的前提下,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

  (三)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要把提升粮食作物及农产品生产效益作为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标。通过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增强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高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四)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引导培育市场,领域集中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

  二、实施目标

  聚焦玉米、小麦、小杂粮等粮食作物以及我市主导产业核桃的生产管护,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促进形成稳定活跃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市场,培育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健全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生产适度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机械化。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工作。各乡镇、街道具体实施面积,按合同签订的实际完成面积计算。

  (二)补助项目。玉米、小麦、小杂粮等粮食作物及主导产业核桃的生产托管。

  (三)补助环节。按照“围绕主导产业、突出重点环节、扩大覆盖范围、集中连片推进”原则,确定主要补助环节(已享受相同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粮食作物生产托管服务实施的环节主要包括秋耕、秸秆还田、春耕、机播、锄草、防治、机收、机械化烘干等环节;核桃生产托管服务实施的环节主要包括除草(耕地)、修剪、病虫害防治等环节。

  (四)补助对象。我市范围内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较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托管服务组织。

  (五)补助标准。我市2020年度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补助资金总额为400万元,主要用于对作业环节补助,补助价格不超服务价格的30%,单季作物(核桃树)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相同条件下优先补助耕、种、防、收全程托管的托管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组织,自身在其流转的土地上实施服务以及服务流转土地规模经营组织的,在补助服务小农户的服务组织后项目资金仍有结余的情况下,按照剩余资金情况对该类托管服务组织按照服务价格的5%-20%进行补助。

  各乡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各个作业环节的作业指导价格。

  (六)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每个环节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实施区域内的服务组织按环节兑付补助资金。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市财政局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进行补助。

  四、实施流程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农业生产托管的实施方案。

  (二)确定服务组织。各乡镇、街道公开选择1—3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负责本区域内农业生产托管的具体实施。

  1.项目服务组织标准

  (1)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家庭农场认定证书等证照齐全。

  (2)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社会反映良好,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等。

  (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农业技术力量,各类机械经过年审,农机人员证照齐全。

  (4)具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满足日常工作、经营及培训,设有接待区,室内干净整洁,版面制度上墙,醒目位置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相关工作流程及服务承诺等。

  (5)具有留存托管服务档案、收集各类信息及管理能力。

  2.服务组织的选择

  (1)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服务主体。借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本村现有的农机手、农业机械等资源,同时吸纳具有一定服务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主体组织实施农业生产托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零散分布作业的农机手整合起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托管服务作业面积分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农机手的作业能力,机械使用情况将作业面积分配到农机手,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手”的托管模式。

  (2)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服务主体。各乡镇、街道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当地具有一定实力和管理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乡集中连片推进,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手”的托管模式 。

  (三)签订服务合同。各乡镇、街道与参加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签订托管服务合同,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托管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报市、乡农业生产托管办公室存档备查。

  (四)提供作业服务。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认真填写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作业单,并经农户签字确认。

  (五)监督项目实施。各乡镇、街道监督服务组织的作业开展情况,及时掌握作业动态,指导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推进工作的服务组织要及时做出调整。

  (六)检查验收。乡、村两级在服务组织实施作业期间,要对项目实施区域、服务对象、作业环节、作业面积、作业质量严格把关,及时登记和公示。在作业结束后,服务组织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农业生产托管中心、市项目领导组提出验收申请。各乡镇、街道农业生产托管中心对服务组织的作业质量、作业面积进行全面验收,并对各村享受项目作业补贴的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户登记、汇总、整理备案,填写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补助资金核算表。乡、村两级对服务组织实际作业情况和备案资料的一致性、准确性、真实性把关负责。市项目领导组采取随机抽查验收的方式,通过电话抽查、入户抽查,核对农户作业项目、作业面积以及作业服务满意情况,在农户签字确认基础上,抽查比例不低于作业户数的5%。

  (七)拨付补助资金。采取先作业后补贴的方式,验收结束后,市农经中心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八)项目总结。项目完成后,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收集整理实物动态影像资料,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及时向市农经中心上报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计划。

  (九)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各乡镇、街道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验收情况、资金拨付、档案资料存档情况等进行检查,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撰写评估报告。市农经中心对各乡镇、街道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依据项目验收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绩效评估,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实施区域确定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农经、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农机、农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为成员的农业生产托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的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经中心,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和项目实施、抽查验收、奖补资金发放等,积极探索和创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机制和有效模式;各成员单位配合市农经中心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选择当地具有实力和管理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主体具体实施项目;村级负责协助服务组织做好托管合同的签订、托管面积审核、作业实施过程监督等工作。

  (二)强化实施指导。市农经中心要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推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确保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要加强对托管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强化资金监管。市农经中心牵头制定农业生产托管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强化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项目工作经费,用于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宣传培训、印制合同文本与入户指导、监督检查、项目验收、试点经验总结与完善政策措施等。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注重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两方面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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