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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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所涉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项目实施机构 |
审批股室 |
备注(中介服务牵头部门) |
1 |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
权限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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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编制项目节能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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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 |
编制建设项目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 的机构 |
投资项目股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 |
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必要时附论证报告)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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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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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所涉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项目 实施机构 |
审批 股室 |
备注(中介服务 牵头部门) |
6 |
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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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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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 的机构 |
投资项目股 |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
9 |
编制水利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涉农事务股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 确定 |
10 |
编制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
林木采伐 许可证核发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
涉农事务股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 确定 |
11 |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
燃气经营 许可证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城市管理股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 确定 |
12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核发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
规划建设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45条。报告由申请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资质中介机构出具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所涉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项目 实施机构 |
审批 股室 |
备注(中介服务 牵头部门) |
13 |
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具有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资格 的单位 |
规划建设股 |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43 号。 意见书由申请单位选择委托省住建厅指定的六所设计院其中之一审查后出具。 |
14 |
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 |
规划建设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40条。设计方案由申请单位自行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提供自然资源局审核。 |
15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具有相应资质 的机构 |
社会事务股 |
申请人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16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具有相应资质 的机构 |
社会事务股 |
申请人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17 |
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评价报告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具有相应资质 的机构 |
社会事务股 |
申请人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18 |
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 的机构 |
社会事务股 |
申请人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所涉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项目 实施机构 |
审批 股室 |
备注(中介服务 牵头部门) |
19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具有相应资质 的机构 |
社会事务股 |
申请人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20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具有相应资质 的机构 |
社会事务股 |
申请人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21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具有相应资质 的机构 |
社会事务股 |
申请人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22 |
服务机构所在地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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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具有相应资质 的机构 |
社会事务股 |
申请人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23 |
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 |
具有相应资质 的机构 |
社会事务股 |
申请人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24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 |
具有相应资质的 机构 |
交通事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