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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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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对老龄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从省情出发,认真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将老龄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着力提升老龄工作水平,促进老年人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会保障、社会参与、权益保障等统筹发展,推动我省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积极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一)营造老年友好社会环境。全社会倡导“不分年龄、公平参与、人人共享”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发展理念。深入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深化“敬老月”主题活动,加大对“敬老文明号”和“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的宣传力度。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网络媒体作用,加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孝亲敬老社会氛围。将为老志愿服务纳入学雷锋志愿活动、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和高校学生实践活动内容,鼓励在校学生深入企业、农村、社区等开展为老志愿服务,促进为老志愿服务常态化。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持续开展“智慧助老”行动,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引导电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帮助老年群体安全便捷使用互联网,提高生活质量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共享科技进步的红利。

(二)打造老年宜居生活环境。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同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7701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实现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建一批养老服务设施。深入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2025年年底前,全省建成150家以上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

推动实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研究完善家庭适老化改造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安装紧急救援设施。引导更多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

加强老年优待工作,在出行便利、公交乘车优惠、门票减免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优待项目、创新优待方式,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推广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各项优待政策。积极落实外埠老年人同等享受本地优待项目。

(三)健全适老社会政策环境。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推动发挥老年人主体作用。各地各部门在制定涉及老年人利益的具体措施时,应当征求老年人意见。在涉及老年婚姻家庭、财产、赡养等矛盾纠纷处置时,要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涉老婚姻家庭、侵权等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调解机制。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倡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老年人便利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保障。将老年人权益保障、老年人宜居环境、社会敬老等方面的要求纳入山西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持续加大对涉老产品推销活动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健全优化养老服务体系

(四)普及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两级养老服务网络,开展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探索“党建+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增加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推广居家社区嵌入式养老模式,采取新建、改造、租赁等方式,加快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在中心城区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2025年年底前,实现城镇社区养老机构全覆盖,发展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乡镇(街道)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机构覆盖率达到60%。

(五)着力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能力。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和示范作用。加强光荣院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含失智)、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并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连锁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互联网+照护服务”,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和护理型养老床位,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2025年年底前,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综合监管。研究制定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管理政策,严防借养老机构之名圈钱、欺诈等行为。探索老年人服务设施与儿童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共建共享。

(六)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养老机构和设施建设。鼓励以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为依托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创新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引导农村日间照料中心连锁运营,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实行集中供养。建立空巢高龄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探索开展农村互助积分养老服务项目。

(七)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制定全省统一、动态调整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以老年人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失能程度等为依据,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

????四、完善老年健康支撑体系

????(八)提高老年健康服务和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积极开展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服务。2025年年底前,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65%以上。提高失能(含失智)、重病、高龄、低收入等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展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等神经退行性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健康指导。开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老年痴呆防治和心理关爱行动。加大对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支持力度,提高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水平。2025年年底前,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扩大医联体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的范围,并按成本收取上门服务费,将明确可以收费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25年年底前具备服务能力的机构实现医保政策全覆盖。

(九)增加老年医疗资源有效供给。积极争取国家区域老年医疗中心建设。加强综合性医院(含中医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2025年年底前,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含中医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0%以上。加快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2025年年底前,全省85%以上综合性医院(含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建成老年友善医疗机构。

(十)推进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建立健全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医养结合沟通协调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机构等现有资源,改扩建一批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乡镇卫生院、敬老院发展“两院一体”模式。2025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建成1所以上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全省创建10家以上全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市县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加强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畅通双向转诊通道。创新安宁疗护服务模式,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鼓励基层医养结合机构探索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的有序转换机制,合理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

(十一)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对适用范围、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能力等级以及评估机构和人员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加大监管力度,维护评估市场秩序,保证评估标准的统一规范。2022年年底前,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逐步实现跨省、跨部门互认。

五、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十二)促进养老保险提质增效。扩大养老保险参保覆盖面,推动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法定人群全覆盖。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网上申请,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稳步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保障领取待遇人员基本生活。

(十三)推进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建设。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积极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本保障项目,合理确定待遇保障范围和基金支付水平。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护理需求认定等标准和办法,根据不同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完善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依托护理院(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为失能老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十四)加快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在采取税收优惠鼓励个人积极参与的同时,认真落实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探索通过资产收益扶持等方式,增加农村老年人收入。

六、推动老年人广泛社会参与

(十五)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依托开放大学体系,构建覆盖城乡的山西老年开放大学办学体系,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学校),推动教育资源面向社会开放。2025年年底前,全省各市、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老年大学(学校),以各种形式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2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开放大学利用自身资源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编写老年教育相关教材,开发基础性、综合性、通用性课程。开展“智慧助老”教育培训项目和课程资源共享行动。充分利用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更广泛、更便利的教育资源和学习支持服务。

(十六)提升老年文化体育服务质量。将老年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各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新建、改建一批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2025年年底前,实现市、县(市、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中心全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全覆盖。为广大老年人组织丰富健康的体育活动,经常参加健身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50%以上。培养一批服务老年人的乡村群众文艺队伍、乡土文化能人艺人、乡村文化带头人,开展惠及老年群体的文化活动。鼓励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建老年合唱团、舞蹈队,组织适老阅读活动。开发适老普惠旅游产品和线路,督促各类景区落实老年人优惠优待政策,完善景区为老服务设施。

(十七)积极支持老有所为。积极推动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将老年人才开发利用纳入各级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广泛开展“银龄行动”,组织退休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引导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措施,鼓励老年志愿者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活动。基层党组织要为离退休干部、老党员等老年人发挥作用提供便利条件与平台。

七、积极培育与发展银发经济

(十八)加强规划引导。在全省“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新布局中,依托各地资源禀赋优势,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统筹推进老龄产业发展。打造融休闲、养生、养心、养老、旅居、医疗、护理为一体的世界级旅游康养目的地。

(十九)激活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积极制定养老用品和服务目录、质量标准,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医等需求,鼓励引导企业开展老年产品研发与制造,推动老年用品传统行业规范发展。支持老年产品关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创新,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化、辅助性以及康复治疗等方面的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开辟老年用品展示体验场所,发展老年用品租赁市场。加强对老年用品质量的监管,确保老年用品质量安全。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激发老年人消费积极性,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持续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及服务进入国家试点示范名单。稳妥推动养老普惠金融业发展,鼓励开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型理财、信托、保险等金融产品。

(二十)重视老龄产业品牌培育。实施养老服务“431”工程和社区养老服务“1251”工程。支持养老服务品牌与“天镇保姆”“吕梁护工”等劳务品牌相互带动发展,盘活本土养老服务市场。实施康养产业发展重点工程,着力打造太原综合康养发展核心,在全省建设50个文旅康养示范区。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党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将老龄工作重点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生实事项目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和财政投入力度。

(二十二)健全老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老龄工作网络,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强化统筹协调职能,加强办事机构能力建设。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把涉老工作任务落实到位。依托省老龄事业发展中心,加强老龄(老年)协会建设。建立老龄问题专家智库,强化老龄问题综合研究,扩大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老龄事业发展多渠道筹资机制,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政府债券等多渠道资金,积极支持我省老龄事业发展。严格落实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老龄事业财政投入,进一步提高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比例。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加大对老龄事业产业支持。确保符合条件的相关主体应享尽享财税支持政策。认真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方式,提升享受税收优惠的便捷度。

(二十四)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加大社会宣传动员力度,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老年人相关社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老龄事业产业,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共建共享的老龄工作格局。

(二十五)加强综合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全面加强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老年用品等涉老事项的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满生机活力的养老服务市场。持续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行业责任,积极消除养老机构各类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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